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0-05-13 15:12:47 |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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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保密局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
 
川招考委〔201022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
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招委,教育局、公安局、保密局、各通信企业、电业局(公司),在川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信息的真实、安全、完整和准确,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维护招生秩序和考生权益,进一步提高招生考试信息管理水平,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工作
  信息技术手段在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招生考试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的开放性,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信息极易受到干扰和破坏,给招生考试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和信息管理风险。各级教育、招生考试、公安、保密、通信、电力等部门和高等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教育、招生考试、公安、保密、通信、电力等部门组成的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招生考试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强化对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和人员保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和中学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单位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单位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负总责,必须统筹各环节、各类信息及安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的安全和规范。
  二、明确职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信息管理质量和安全
  做好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制度约束、技术手段、流程规范等方面加强综合治理,明确细化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防范攻击和监督制约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也需要各级教育、招生考试、公安、保密、通信、电力等部门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一)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1.中学、高等学校按照教育考试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招生考试考生信息的采集及其质量保障,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公布公开公示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相关考生信息、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考试信息。
  2.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划与建设,负责招生考试信息队伍的建设,负责招生考试信息的采集、信息质量控制、信息汇总,负责招生考试信息的安全、管理、使用和发布,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公布公开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考试信息。负责招生考试网络的安全,确保招生考试信息的安全、规范。
  3.公安部门负责对招生考试信息安全进行指导监督,会同通信企业对招生考试中有害信息的排查和清除,依法打击在招生考试信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4.保密部门负责对招生考试信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
  5.通信运营企业负责高考报名、填报志愿、考试和录取期间的通信及网络畅通,为招生考试提供通信技术支持和服务,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招生考试有害信息的排查和清除。
  6.电力部门负责高考报名、填报志愿、考试和录取期间电力供应。
  (二)切实保证信息采集质量。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高校招生信息标准,切实提高信息采集质量。要建立招生考试信息校验及更改审批制度,明确校验程序及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操作,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招生考试信息,确保招生考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确保信息安全。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报名、考试等招生工作现场安全操作规定。认真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主动协调或联合本地公安和通信企业,积极防范和依法打击不法分子恶意攻击招生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并针对每个工作阶段和环节的特点分别制订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多链路备份等充分的信息传递后备方案,提高应对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认证与加密、防攻击防病毒和操作系统漏洞扫描等信息安全技术,切实提高信息采集、阅卷、录取等关键环节的信息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
  (四)建立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和考核通报制度。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和高等学校要建立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招生信息管理机制。省教育考试院对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对基层招生考试机构的招生信息采集、质量控制、信息使用与发布、信息标准执行以及数据报送等工作情况,实行逐级检查和相应的考核通报制度。
  (五)建立高考网络有害信息监察制度。在考试和录取阶段,各市(州)教育、招生考试、公安网监、保密、各通信企业等要指派专人,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集中搜集互联网上出现的危害考试安全、招生公正和考生利益的各类有害信息,认真研判,及时封堵,及时上报。各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要主动配合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做好互联网有害信息的巡查处置工作,对涉嫌泄密、诈骗等案件线索,要快侦快办,依法严肃处理。
  三、增加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和高等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经费投入,保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设备的配置、更新、技术维护。要加强招生考试信息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信息管理队伍的素质,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人员的诚信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信息管理人员切实掌握招生业务、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的相关知识,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精通、技术精湛的招生信息管理工作队伍。
  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权限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各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可行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及奖惩机制。对信息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违反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篡改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招生考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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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六日